涼山15歲男孩擅買手機 家長退貨商家難拒
15歲男孩汪強(化名)擅自購買了一部價值千元的手機,家長發(fā)現(xiàn)后要求退貨卻被商家拒絕。近日,在涼山州消委會工作人員的調解下,商家最終同意給汪強更換一臺不同品牌,同等價位的手機。
退與不退 買家、賣家僵持不下今年春節(jié)期間,汪強在爸爸汪正(化名)不知道的情況下,擅自拿了家里2000元錢,獨自到西昌市某手機商場買了一部價值1999元的果米M6手機;丶液,發(fā)現(xiàn)手機不顯卡、觸屏不靈、充不起電、音量不好且耳機有雜音等,汪強挺后悔,覺得自己買了個山寨機卻花了品牌機的錢,不值。次日,爸爸汪正帶著汪強,將剛買的手機拿到商場要求退貨,卻遭到拒絕。于是,汪正將此事投訴到涼山州消委會。
汪正認為,孩子作為未成年人擅自購買貴重物品,商家應該接受退貨要求。商家卻認為,汪強購買手機的行為是其真實意愿的表達,銷售過程中,店員并沒有強賣于他,且手機本身并無產品質量問題,至于汪強擅自購買手機與家長監(jiān)管不力有直接關系,商家并無過錯。
針對此事,涼山州消委會進行了調查了解,調查調解中,但并未發(fā)現(xiàn)汪強所購手機顯示上的問題。但汪正堅持要求按“購機七日內”的承諾退款;商家堅持認為,手機已使用過,不予退貨。雙方僵持不下。
與未成年人做交易 可視為無效 涼山州消委會在進一步調查調解中,發(fā)現(xiàn)汪強剛滿15周歲,系未成年人,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。“根據(jù)《民法通則》第12條和《合同法》第47條的規(guī)定,他只能進行與他年齡、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。”
涼山州消委會秘書長林炬煊介紹,鑒于汪強屬于未成年人,商家與他的交易活動屬于無效活動。另外,由于商家并沒有聲明購機七日內,手機使用過就不予退貨,并承諾過只要消費者對手機價格、品牌等不滿意,凡無人為損壞、外觀無摔痕均可退換。因此,只要消費者提出退貨的理由和條件完全符合商家承諾的所有條件,根據(jù)《消法》第16條之規(guī)定,消費者提出的退貨訴求合法合理,即汪正可以要求商家進行退貨。
經過消委會工作人員耐心的調解,最終,商家提出為汪正更換同一代理商、同等價位的其它品牌手機。汪正表示了同意。 針對此案,涼山州消委會提醒:商家在向未成年人出售貴重物品時,須在法定代理人的監(jiān)護下進行,或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,這一交易行為方才有效,否則無效。未成年人的監(jiān)護人應加強對未成年人的財物管理,培養(yǎng)他們健康的消費觀念和理財觀念,從小養(yǎng)成文明、健康、節(jié)約資源和保護環(huán)境的消費方式,以及樹立起反對浪費的意識。
■法律知識鏈接《民法通則》第十二條:【未成年人的民事行為能力】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,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、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;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,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。
《合同法》第四十七條【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,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,該合同有效,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、智力、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,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。
《消法》第十六條【經營者的義務】簡摘: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,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,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、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。
源于四川在線/圖源于百度圖庫